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自愿奉献,爱国爱教。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办公会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程序、内容依据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体检报告、等材料,经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试 用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入 职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正式聘用。
第十一条 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工资等。
第十二条 新聘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考 核
第十三条 员工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委托他人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备案。
第一十四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劳动出勤、团结协助、遵纪守法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一十五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奖 惩
第一十六条 各部门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应进行必要的惩处;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始终坚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无一差错事故发生者;
(二)为基金会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实施取得重大成效者;
(三)积极为基金会开辟捐赠渠道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执行重大项目、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突出,为基金会获得重要荣誉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一十八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将根据《章程》规定分别予以惩处。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即开除)”处分:
1、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
2、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严重违纪违规者;
3、盗窃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者;
4、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1、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2、工作不负责任,办事疏忽大意,致使基金会资财受损较大者,视其情节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3、品行不端,作风不严,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但还未构成严重后果者;
2、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基金会财物遭受轻度损坏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2、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8次或以上,无故旷工2次或以上者;
3、工作不负责任,无视组织纪律,经常擅自离岗者。
第一十九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管理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二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办公会议定。
薪酬福利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薪酬根据岗位、职务实行固定月薪工资制,
第二十二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过节费、防暑降温费、交通及通讯补贴费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中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员工工资直接由财务人员按时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员工薪酬和福利待遇。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佛慈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二0一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