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佛慈基金会章程》,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系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自然人均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章程;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机构、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若是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证明文件;
(五)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公益从业经历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秘书处会议决定,并向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本基金会将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人签订协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8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创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得少于 20万元人民币;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本基金会将提议基金停止活动,并建议基金终止。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XX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督导主任,执行主任由管委会委员提名,本基金会审核。另由管委会商议后产生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工作,管委会不可另行刻制印章及开设账户。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项目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该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本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管委会批准后,管委会办公室监督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基 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需为该专项基金分别独立设置财务科目,款项管理遵循专项、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五条 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基金需从年度新增额中按不超过5%比例的原则,用于支付本基金会对该专项基金开展工作过程中,因督导、审计产生的等管理成本。专项基金行政经费总额不超过该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申请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并提交本基金会秘书处会议决定后,向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并公告。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 的其它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佛慈基金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