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佛慈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湖南省佛慈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运作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在保持有足额现金以保证公益支出的前提下,开展对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留本资金、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基金会成立湖南省佛慈基金会投资委员会。
一、投资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所有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本会相关部门管理和保管。
二、投资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对外投资。
三、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活动。由投资委员会提出投资方案,经理事会批准,由基金会财务部具体执行。投资工作按照《湖南省佛慈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管理层级及职责
管理层级包括:理事会、投资委员会、基金会财务部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2.审批基金会资金投资规划方案;
3.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4.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七条 投资委员会经理事会批准,成员由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5-7人组成,行使投资咨询之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投资管理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讨论相关投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提供投资建议,讨论年度投资规划方案,投资计划须投资委员会成员签署意见并签名;
3.实时评估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向理事会提供合理止损建议。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执行投资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通过审批后的投资规划方案;
2.建立投资活动专项档案,完整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20年;
3.每一项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
4.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投资活动
第九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所有投资活动需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第十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3.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4.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若选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投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管理审慎并且信誉度较高的机构。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十二条 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投资委员会指导下提出投资运作年度计划,经投资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按分级授权开展日常资金投资运作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立分级授权审批机制。投资金额在200万以下(含200万)的产品项目授权秘书长签批;投资金额在200万-1000万(含1000万)的产品项目授权理事长签批;投资金额在1000万以上保本型安全性较高的产品项目(结构性存款、国债逆回购、券商收益凭证等),由秘书处提出投资项目建议,授权理事长签批;投资金额在1000万以上非保本浮动型的产品项目,由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经投资委员会论证后报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集体决策通过后,授权理事长签批。
第十五条 经上述流程审批同意后,秘书处方可进行资金拨付(具体由财务部实施),落实投资方案的执行;负责资金投资后管理,对已投项目进行投后跟踪及分析。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应采用谨慎性原则,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财务部在核算过程中,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允许在投资净收益内计提,每年计提比例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实际情况提请投资委员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投资顾问机构,基金会委托具有专业较强、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咨询机构。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9.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提供各类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10.与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融资人、管理人业务合作。
第六章 投资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基金会在使用投资收益开展公益项目时,须按照以下程序审批设立并予以划拨支持:
1.投资收益用于支持湖南省佛慈基金会事业发展,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100万-200万元(含)由理事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200万元以上提请理事会审议确定立项并予以划拨支持;
2.投资收益用于支持其它公益事业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50万元-100万元(含)由理事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100万元以上提请理事会审议确定立项并予以划拨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佛慈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湖南省佛慈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