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工龄补贴、绩效工资于次月15日前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资的计算、发放
第七条 工资标准:本基金会人员是由基金会直接聘用。
(一)基金会直接聘用的人员,由湖南省佛慈基金会与受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等。
(二)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三章 补贴的发放
第九条 基金会可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