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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佛慈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图:     时间:2019-5-8 0:00:00

湖南省佛慈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佛慈基金会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完善档案调阅手续,达到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湖南省佛慈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指基金会项目执行、会计档案等。

第二章   档案日常整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项目执行等档案管理工作,对相关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有协助完善、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

第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同时制作文本档案(A4纸打印)和电子档案两种版本。电子档案需定期更新并备份。

第六条 将文件按照建档次序存放于文件袋和文件盒中,便于查阅与存放,贴上标签,标明备注。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与更新

第七条 项目执行档案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后存档,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建档后保存。

第八条 执行档案在项目执行后,十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存档。

第九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建档、整理,归档保管。

第四章 档案保密

第十条  基金会对于档案材料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档案增删解除。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档案保存期为五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依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其中: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会计账簿中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等账簿为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第五章 档案调阅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调阅相关档案。

第十五条 调阅人应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清洁。

第十六条 各部门调阅档案时需提出申请,并填写《档案调阅登记表》。原则上调阅人不得将档案带出基金会,如需复制,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及复制。

第十七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自拿、自取、自放档案,严禁擅自打开档案柜翻阅查找。

第六章 档案的移交和销毁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需移交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经移交人及相关负责人签字,接收方核对签收。

第十九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为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对档案每年底进行一次清理,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作出销毁处理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予以销毁。

 

 

 

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2019年5月8日